关于信用证之法律性质问题,各国学者形成了不同的理论观点,如合同说、特殊商行为说、自成一体的惯例制度说,等等。以上各种学说,无论哪种都无法全面、恰当地解释信用证之法律性质,如一般的合同说无法找到有效的承诺、特殊商行为说存在逻辑上的问题、自成一体的惯例制度说又显得相当笼统模糊。故文章基于对意思表示方式的认识,提出了区别于一般合同说的“新合同说”,认为信用证法律关系仍属合同性质,也存在有效的要约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