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制度是保障本登记顺利进行的登记制度,但在《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预告登记制度中"处分"一词的内涵,亦没有对预告登记的消极对抗效力进行适用范围、排他条款等进行限定,导致预告登记的具体适用出现障碍。拟先从预告登记效力的立法模式进行分析,在绝对无效模式下,区分预告登记与本登记的不同阶段,对执行程序、破产程序中预告登记的消极对抗效力的具体适用进行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