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资本缴纳制度在《公司法》修订后发生变革。认缴制赋予股东出资自由的同时,也产生了公司债权人权益的保护问题。股东出资义务非破产加速制度因其独特的功能价值,实践中对是否能够适用该制度产生分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颁行否定了股东出资义务非破产加速制度,但并未弥补《公司法》配套制度不足的现状。只有通过建立更为健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设定公司资本充实机制,才能达到平衡公司自治与债权人权益保护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