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自然分布于我国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认定是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案件中备受争议的内容,具体涉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Ⅱ物种直接平移为国内一、二级保护动物管理的级别核准方式、参照同种国内保护动物核定价值时出现的交叉核定困境,以及确认涉案价值所依据的价格鉴定结果迥异的问题。这些问题既有碍于将有限的执法资源用于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种群,也不必要地加重了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为此,需要通过人工核准、就低原则的普遍适用等措施,保障价值认定过程的正当性,在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基础上保护生物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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