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过三十余年的努力,我国野生动物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这一体系也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在未来,对于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应在现有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加强流通、利用和食用等环节的规制。对于其他野生动物应整体纳入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的范围。应健全野生动物疫病防控机制,加强动物源性传染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同时优化野生动物执法体制,加强依法治理能力。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