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新《土地管理法》将土地督察制度确定为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此为基础,结合督察制度实施15年来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将督察范围和机构职责、职权具体化,绘制出土地督察运作的基本规则框架。《条例》明确了土地督察的主体在现行自然资源管理体制下,具有督察职能的主体有自然资源部向地方派驻的9个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自然资源部在北海、东海、南海分别设立的3个海区局等,职责各有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