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不同种子批的检验结论不同并不冲突

作者:钱建国; 祁帅
来源:人民司法, 2022, (20): 82-84.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2.20.024

摘要

<正>【裁判要旨】种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举报,对被诉侵权人进行执法检查,抽检被诉侵权人的库存种子送检形成的检验报告,本身具有合法性。针对同一侵权行为在行政查处程序中形成的检验报告与民事侵权诉讼案件具有关联性,相关检验报告可以在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针对不同批种子的检验,得出不同的检验结论,不能认为检验结论之间存在冲突。在没有证据证明多份检验报告系针对同一种子批,(1)且相关证据显示送检样本来源不同、生产日期不同时,应认定多份检验报告并非针对同一种子批的检测,行政执法中检测报告与法院委托鉴定报告互不冲突的检测结论均可采纳。

  • 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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