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当事人程序主体性的地位越来越受到重视,程序选择权的赋予就是彰显主体性地位的重要手段。本文分析了民事简易程序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并结合新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提出应在我国民事简易程序中建立一种科学的、选择和限制并立的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 单位
    四川外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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