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法律适用效果不尽如人意,除了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外,主要是因刑法理论自身存在缺陷从而难以正确指导正当防卫的刑事司法实践活动,以及司法者自身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不足。为此,需要以犯罪体系阶层论替代犯罪构成"四要件说",从诠释学角度重新理解司法活动自身的规律性,为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奠定正确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