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但凡有公权力的地方,就可能发生腐败。腐败诱因包含主客两个方面,主观是人性中的自私贪婪因素对公权力行使者的诱惑与驱动,客观是权力本身的“资源”属性,以及它的可寻租化。审视历史,中国古代的腐败治理着力于治“内”,以道德教化和自律来干预官员的腐败动机,从而进行积极的预防;而西方的腐败治理着力于治“外”,以分权制衡、外部监督来阻却权力寻租和防止权力滥用。在当代,腐败形态变得愈加复杂,应当整合创新腐败治理路径,实现腐败治理的高效能。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