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随着行政任务的持续更新以及行政纠纷的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一种强调沟通、对话、妥协进而达成合意的行政和解制度正在形成,并持续冲击传统的行政法理论。作为一种公私合作治理的新形态,由于法律属性的含混不清,行政和解面临着法律依据欠缺、适用范围不清、和解程序缺位的实践困境。无论是契约说还是混合说,传统行政行为型式论都聚焦于末端环节的和解实现手段,无法完整揭示行政和解的"面纱"。行政过程论视野下行政和解包括行政调查、行政协商、行政协议或单方行政决定的复合性行政行为,属于"基于协商的行政行为"。行政调查和行政协商为"行政上的一般性制度",与末端环节的行政协议、行政决定一样都必须接受合法性规制。为了回应行政和解的泛化和滥用危机,应当从创设准据、适用范围、正当程序以及救济机制等方面完善行政和解的法治化路径。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