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案情】王某于2021年3月1日入职某汽修公司,从事油漆工一职。入职当天,王某按汽修公司要求填写了《企业员工入职登记表》。2022年2月1日王某离职,以汽修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汽修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汽修公司则认为王某入职时签订的入职登记表可以视为书面劳动合同,拒绝支付。双方就此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