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商事贸易的发展和繁荣,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大量纠纷的产生。然而,国际贸易纠纷的跨国性和涉外性使得传统的法院诉讼程序冗长、不利于解决纠纷和维持长远商事关系。商事主体更加青睐于快捷、非对抗性质的纠纷解决模式。因此,商事主体在合同谈判和签订过程中往往拟定包括协商、调解和仲裁等的综合性纠纷解决条款。基于此,作为实践产物的多层次纠纷解决条款应运而生。本文立足于国际实践,对多层次纠纷解决条款的效力范围进行系统论述,论证出其效力范围包括仲裁前调解条款的执行效力、仲裁程序启动的限制效力和法院诉讼管辖的排除效力。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