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的民办高校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狭义的民办高校,还有一类是独立学院,这两类民办高校举办方与民办高校的法律关系主要受《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总则》调整,《民办教育促进法》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大多选择后者作为自己的办学方向,而根据《民法总则》关于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区分,非营利法人所得利润不能分配给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具体到民办高校,意即选择非营利型办学方向的民办高校的举办方不能从民办高校办学所得中获得收益。
-
单位江汉大学文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