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为便于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准确理解、掌握和使用《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92号),现将部分条款说明如下:1.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企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煤炭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上市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本条中所称煤矿包括建设煤矿和生产煤矿。2.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本款中的"煤矿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是指由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