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实现债权,首先要面临的障碍莫过于以物抵债过程所产生的巨额税费应如何承担的问题。虽然2017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对网络司法拍卖税收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实践中对于以物抵债税费的承担主体这一问题至今仍无定论。如果片面地根据《拍卖公告》等文件来判定由商业银行承担以物抵债的税费,会给商业银行带来税费负担过重、难以通过抵债资产完全实现债权等问题。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对商业银行以物抵债过程中的税费承担问题的产生及解决对策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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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