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益类科研机构是我国科技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主体,不仅承担着社会公共科技产品的供给,而且担负着部分政府转移而来的社会管理职能。公共产品供给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双重属性,使公益类科研机构成为事实上的行政主体。但我国行政法并未对此作出回应,对此,可尝试构建公益类科研机构的行政法地位。

  • 单位
    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