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宋时期,鉴于西北、西南边区民族分布众多、形势复杂等因素,宋朝廷对民族地区各类纠纷的法律处置比较谨慎,其法律解决机制以习惯法为基本原则,逐渐加大国家制定法纠纷解决的渗透和力度,并形成民族边区国家法权威的主导性。灵活有效的法律机制对于确保民族地区社会统治秩序产生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