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意在通过讨论集体劳动关系有序运行的逻辑,对社会组织作为中立"第四方"介入集体劳动争议的功能进行深入的分析。笔者认为,依据目前我国集体劳动关系运行的现状,社会组织在教育、引导劳方成熟、理性维权;倡导、监督资方依法、合理处理劳资纠纷;为政府建言适当介入集体劳动争议方面做出了大量的贡献。未来发展的路径应作为更为中立的"第四方",发挥社会组织调解、调停集体劳动争议的积极作用。推进我国集体劳动关系实现"内部有序化、外部可调控、关系可持续"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