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破产法》虽然对破产案件中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程序之申请主体有指导性的规定,但却因为不够明确导致无法与破产实务相契合,程序转换的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本文结合相关案例,通过对破产清算转破产程序程序之申请主体进行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相关问题的建议,并说明完善该问题对于破产企业、债权人、企业职工、当地政府利益的实现和指导实务案件,促进司法进步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