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其中对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刑法》并未对其作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亦无具体解释,而理论中又学说纷杂。在实务界,由于理解上的偏差,导致实务处理的执法尺度不一,从而损害司法权威。文章针对具体案件中"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是否应当没收,如何没收,提出应该充分结合案情实际情况,考虑供犯罪所用之物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大小、使用频次,及其与被告人的所属关系,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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