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结案方式的思考

作者:胡燕佼
来源: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09, 32(05): 104-106.
DOI:10.3969/j.issn.1009-1203.2009.05.035

摘要

人民法院通过协调促使当事人"合意和解",并以原告撤诉的方式使案件"案结事了"的做法近年来被广为推崇。然而,由于协调和解制度在立法上的缺失,使得该结案方式的合法性难以确认,也不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目的的实现。实践中,应将行政诉讼协调和解结案方式以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如制作格式化诉讼协调和解的法律文书、限定"协调和解裁定书"的适用范围、确立瑕疵和解协议的救济途径等,真正发挥协调机制对行政审判职能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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