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法益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1。1872年,德国刑法学家宾丁在《规范论》中首次提出法益概念。同一时期,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在《刑法教科书》中将法益分为三类: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与个人法益。我国学者邵栋豪认为,"国家法益是指意识形态、基本制度和权力运作秩序,如国家制度、司法制度等;社会法益是指社会发展所必需的公共秩序和基础条件,如公共安全、环境秩序等;而个人法益则是指与个体直接相关的各类权利,如生命健康、财产权等"2。从法益冲突的视角看,网络表达权边界的本质正是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对表达权施加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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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