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当今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对传统知识保护不充分的情况下,作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利益失衡的一种补救,在我国签订的FTA中对传统知识条款进行完整性地规定非常重要。我国以往签订的双边FTA对传统知识的保护仅停留在静态层面,且存在范围不明确,内容不统一、不完整,规定过于原则化,在实现FTA中传统知识条款规定的完整性方面存在现实困难。"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为我国在FTA框架下保护传统知识提供了新的合作契机。在未来的FTA谈判中,中国应该进一步明确传统知识的范围,规定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客体等条款,同时基于传统知识的特殊性,应区分不同伙伴类型,充分考虑传统知识持有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结合贸易因素,依据动态利益平衡理论,遵循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基本逻辑,推进传统知识条款完整性的进程,实现传统知识静态与动态保护相结合,努力争取我国传统知识(知识产权)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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