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高空抛物罪,对打击高空抛物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该立法在司法实践中却忽略了高空抛物行为的复杂性。在增设高空抛物罪之前,我国刑法已有的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相关规制、此罪与彼罪的区分适用,加深了高空抛物行为的规制难度。同时,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高空抛物行为援引刑事处罚亦违反了刑法谦抑性原则。为此,引入行政处罚,建立与刑事处罚相衔接的行政处罚机制,构建案件分流模式,有利于多元化途径规制高空抛物行为,为民众提供一个高效的救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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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郑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