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是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的一个重要工具。在信息公开途径、时间、内容和程序方面,现行法律规范都作了相关规定。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以此为依据,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具体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执法信息。但在实践中,存在着信息受众对信息的知晓度、理解度、利用度偏低,信息主体对信息公开支持度有待提升的问题。作为一种风险规制工具,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功能发挥,依托于各方私人主体。在制度设计上,不仅要从积极方面确保信息可及、可理解、可利用,还要从消极方面防止信息被误解、导致污名化。结合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行政执法信息公开需要从途径、时间、内容、程序角度进行全面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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