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产权是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表现,更是企业实现创新获利的重要机制。以2014~2016年间深圳市各级法院判决的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为样本,利用Logit和Tobit回归模型,研究了企业所有权性质、知识产权诉讼能力与企业创新之间的关系。发现国有企业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表现不佳,显示出其企业创新能力的缺失;外资和港澳台企业则表现更优,企业创新能力更强。研究表明,为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的创新能力,需进一步改善其内部激励机制,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加强对创新成果的运用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