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国际投资仲裁不存在遵循先例原则,也不存在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制度。但仲裁庭越来越频繁地援引过去的裁决和决定,先例在实践中不断地发挥作用。随着投资者—国家争端机制改革的推进,完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中先例的使用具有重要价值。国际投资仲裁中先例的形成和使用不具有强制性,先例制度是一种"软"规则。制度体系层面的改革能最大程度地明确先例的使用,但改革困难重重。国际投资仲裁的公开和透明有助于裁决的监督和推广,进而建立具有一定关注度和影响力的先例。仲裁员的规范和优化有助于仲裁的独立和公正,保障高质量裁决的同时也推动了仲裁员间共识的形成,更易达成对先例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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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