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多重属性,包括法律文书属性、契约属性等。从实务功能的角度分析,具结书发挥着证明作用,具有证据属性。具结书的证明对象是认罪认罚行为本身,对审前供述起到补强证明作用。具结书无法归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形式,在学理上属于言词证据、间接证据。具结书作为证据在司法程序中适用时,取证方式由被动的审讯程序变成互动的合意过程,并且不再经历质证程序。具结书的适用不应当造成案件证明标准的降低。因此,在审查认证具结书的自愿性、合法性、真实性时,应当对被追诉人签署具结书时的认识明知性、评估理智性和选择自由性,以及案件基础事实、量刑建议合法性等要素进行全面客观地审查,确保案件不会因为诉讼效率的提高而放松对事实真相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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