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益侵害是犯罪的本质,不同法益选择会导致犯罪构成上的不同和罪状表述上的差异,并决定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环境刑法应以生态安全法益保护为理念,将生态危害性作为有关生态环境犯罪定罪和量刑的依据,将那些具有严重生态危害性并且非动用刑罚不足以有效遏制的违法行为予以犯罪化并类型化为危害生态安全罪,加强生态环境犯罪预防和生态安全保护,使刑法真正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最后防线,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保障。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