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于1985年建立护龄津贴,体现对从事护理工作的补偿,在当时起到了很好的激励作用。但时至今日,护龄津贴仍然执行1985年的标准,并且发放范围也与目前护士队伍结构不符。本文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将工作年限低于5年的护士和编制外护士纳入护龄津贴发放范围。二是以事业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为基数,将护龄津贴调整为"191~634元/月"。三是编内护士护龄津贴由财政承担,编制外护士的可由各单位自筹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四是建立护龄津贴与事业单位基本工资相一致的动态调整机制。通过上述建议,体现对护理岗位价值的认可,反映护理行业的个性和特征,稳定护士人才队伍,鼓励其长期从事护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