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单位犯罪中,自然人与单位系因同一危害行为受罚,在没有法定从轻事由时,对单位、自然人分开处理,对单位不起诉、对自然人判处刑罚的公平性令人质疑,这种做法似乎也不符合“双罚制”的要求。现有“双罚制”理论均以自然人的行为分析单位责任,却忽视了单位本身的可罚性所在。旧有的理论并没有联系单位犯罪客观实际。相比旧有理论,组织体刑事责任论指出了单位犯罪中单位和自然人各自的可谴责性所在,揭示了单位犯罪的实质,较好地解释了“双罚制”,应得到普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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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