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是政府决策与服务的一种创新形式,相较于民间契约其变更和解除具有“行政性”和“合同性”的双重属性。合理运用民法情势变更制度对行政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有利于实现公共利益和私权益的最大程度平衡。实践中,行政机关应进一步加强行政优益权的规范行使,严格限定于法定适用条件之内,注重加强再交涉义务的前置程序,强化证据意识,并依法对权益或期待利益受影响的相对人进行必要、合理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