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的侦查中,为了查明案情,可能需要对当事人股票投资损益问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该类鉴定中,鉴定人可以分别选择利润法和资金流量法中的一种方法实施鉴定。在选择采用资金流量法时,遇有结存股票的情形,会涉及到采用取得成本和市值来确认结存股票的计价,所形成的鉴定结果也会存在差异。这一差异产生的原因在于采用取得成本不涉及结存股票的公允价值,而采用市值计算投资损益会将公允价值变动所形成的损益计入股票投资损益。如果鉴定人选择与办案人采用的股票资产计价方法相同,尽管不同鉴定方法所形成股票投资损益额不同,但不会影响到不明来源财产数额的确认。但是,笔者认为,采用市值法认定当事人股票资产价值既不合理,也没有必要,因而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涉及股票投资损益问题鉴定时,仍应坚持采用取得成本对结存股票进行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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