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刑事诉讼法中"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特别程序实行至今已近10年。由法院决定和解除的强制医疗程序依然存在不完善之处,主要是在解除方面仍然存在标准过于单一且适用难以统一的问题。在发生同案不同判的同时,对躯体疾病已经严重恶化危及生命的被强制医疗的人仍然以精神医疗评估为唯一标准已经难以与权利保障原则相适应。因此,将躯体疾病的病情与精神医疗评估相结合,做出是否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是可行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