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协同立法在我国遭遇概念不明、权限不清、制度不稳定等诸多挑战,需要从立法实践样态和概念解构两个方面对其内涵进行重塑,通过规范分析的方法明确央地关系视角下区域协同立法的立法权限。我国区域协同立法呈现出以城市群为基础,以区域环境治理为中心,以"协商+各自立法"为立法模式的特征,地方至少可以对《立法法》所规定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事项进行协同立法。我国可以从中央加强立法以及地方积极探索两条路径出发完善这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