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代的案件审理一般有两种途径,其一是通过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三法司会审,最后将结果呈报给皇帝裁决;其二是经过锦衣卫北镇抚司审理,直接呈报给皇帝定夺。尽管两者同属于司法机构,但后者作为锦衣卫这一特殊组织的下属机构,与前者相比有很大的区别,具体表现在监狱的设置、机构的管理人员以及案件的处理方式等方面。通过两者之间司法职能的差异对比,也可看出北镇抚司这一直属皇帝的特殊司法机构对于正常司法程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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