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格尊严的至上性无法成为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法定刑的规范依据,本罪保护的法益是被拐卖妇女的人身安全,应当将其理解为危险犯;对共同对向犯采取归纳推理的方法演绎出应当提高法定刑的结论缺乏说服力;体系评价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其属于重罪范畴,无需再提高法定刑。本罪犯罪人并无矫正之必要,提高其刑罚不仅难以实现报应正义,其所产生的威吓效果也较为有限。在维持本罪法定刑的前提下,综合评价犯罪人罪行、构建非法拘禁、强奸行为的刑事推定规则,并且严格适用法律才是当下破除收买被拐卖妇女案件司法困境的应对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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