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送法下乡"活动在新时代的改进升级,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政策构造与社会治理的多元合作、互惠共享等理念高度契合,其治理价值体现在保障村民权利、推进乡村法治、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但当前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还面临"环境—制度—主体"的三维困境,"半熟人社会"的现实环境将其限制在乡村治理外围;制度系统中互动机制缺失使多元主体协同无法实现;法律服务组织与政府行为失范制约了体系运行效率。文章认为:在社会治理创新背景下,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优化,需要激活乡村内生力量,促进"三治"真正结合;构建良性互动机制,形成法律服务共同体;加强政策引导与激励,提升服务主体的服务意愿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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