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下文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我国首部家庭教育领域专门立法,其基本理念在草案修改阶段对“家庭”的定性经历了从场域向主体的转变,亦即从强调国家与家长共同对家庭教育责任的“责任法”转向了强调国家单方面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辅助责任的“指导法”。但是,对罪错未成年人监护人强制亲职教育缺乏“刚性”的规定无异于推舟于陆。这样的修改思路并未能解决长期困扰实践的“强制”缺失困境,既背离了本次立法的初衷,也严重限制了强制亲职教育制度效用的发挥。鉴于此,家庭教育立法应尽快实现对“家庭”场域定性的回归,完成从“协助家长”到“构建家庭”的理念转变。只有如此,罪错未成年人监护人强制亲职教育制度才能发挥其应有功用,并进一步通过增强制度刚性、健全配套机制,以期在家庭场域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成长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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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