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健康损害系指环境污染(生物、化学和物理)对公众和个人健康造成的实际健康损害以及健康隐患或者健康风险。目前,环境健康损害赔偿面临公众健康损害风险预防不到位以及个人健康损害赔偿不充分的双重挑战。《民法典》第1232条新增了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其功能契合于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的现实需求。为促进环境健康损害惩罚性赔偿的有效适用,一方面需要明确适用要件,包括对行为要件、主观要件、结果要件以及主体要件的依次界定;另一方面需要理顺适用路径,从单一的民事诉讼路径延伸到行政救济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