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隐私权不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若采用隐私权的观点,不仅在处罚范围上会出现漏洞,而且难以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更难以满足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需求,故以此观点为基础,认为不应当保护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见解并不妥当。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进行分析后可知,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应当是个人信息权。这样不仅能够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还能够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利用,进而包含了可识别性个人信息的公开的企业信息应当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