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简牍材料,秦汉刍稿税征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主要有“束”“石”“钧”“斤”“斗”等。其中,“束”既可作计量单位,也有刍稿测算标准之用;“石”既可作重量也可作容量单位。笔者推测,“石”作容量单位计量刍稿时,与粮食计量体系中量麦的折算比例是一致的,二者同为3:2;刍稿计量时出现“小石”与“大斗”连用的情况,这与粮食计量有所不同。基于此,秦汉刍稿税计量系统中可能也存在和两石计量相类似的大小石关系。此外,计量刍稿用容量“石”折换重量“石”是为满足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