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为应对互联网社区及商务发展的需要,《电子商务法》突破格式条款的传统规制,确认了网络平台对格式条款的单方变更权。网络平台相较于用户存在优势地位,现有变更权规制条款存在提示说明义务合意瑕疵、单方解除权难以推行及意见征集制度流于形式的缺陷。为避免平台权利滥用并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应规定平台方的特殊提示说明义务,限制变更权的订入内容并完善用户的解除权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