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众自测环境信息拓宽了公众获得相关环境信息的途径,对于政府提高环境信息公开的水平也能起到促进作用,但在获取环境信息的科学性及准确性方面存在明显局限。公众自测环境信息是实现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方式,符合我国当前环境法律调整机制弹性化的发展趋势,行为性质具有正当性。对公众自测环境信息行为的法律规制,应在环境信息的监测和对外发布监测结果两个环节进行区分。对于公众自测环境信息监测行为的规制,应以监测设备的监管为主,并辅之以必要的规范引导;对公众自测环境信息对外公布行为的规制,应设定必要的约束机制作为其有序发展的制度基础。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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