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法律并不承认管理人对此享有报酬请求权,造成无因管理人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的现象。为平衡管理人与本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激励更多人去从事社会所期许的行为,应肯定无因管理人对管理事务享有报酬请求权的存在。依无因管理人是否提供了职业性质的管理服务的不同,可在报酬请求的数额上有所差异,但据此否定非职业人士无因管理的报酬请求权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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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