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关于表情包可版权性的研究仍处于初探阶段,但通过版权法中的立法宗旨、作品定义以及合理创作等内容对表情包的可版权性进行权衡,能够得出绝大多数表情包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作者应当享有版权的结论。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表情包的登记式保护、平台式保护以及转化式保护,但上述几种保护方式仍然需完善。版权保护可为表情包产业遮风挡雨,而探讨表情包的可版权性正是其基础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