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民事证据规定》对鉴定费用的预收、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负担及计算标准、鉴定费用的退还等内容进行了系统的规定。这对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鉴定费用争议以及促使鉴定人积极履行鉴定义务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关于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计算标准、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的费用预交、退还鉴定费用等规定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鉴定费用规范,就需要采取相应的改革和完善措施,诸如完善司法鉴定援助,制定合理的鉴定人出庭费用标准,厘清鉴定中各方主体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调整鉴定费用的预交期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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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