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司法方法注重从逻辑结构和形式规则角度严格适用法律,但在解决新型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时遇到了困难,致使审判效果不理想。在尊重传统的规范研究和逻辑推理方法的前提下,环境司法活动有必要在合理的限度内借鉴和运用社会学的一些方法评判证据、解释法律,以使环境法律更贴近社会现实。具体而言,宏观上,借鉴迪尔凯姆"用社会事实解释社会事实"的方法论,微观上,认定事实时,将环境案件放在当前的社会结构和社会背景中,通过必要的实地调查来查明真相;解释法律时,在具体情境中将经验和理性相结合做出价值判断,在法律的目的与原则之内力求达成最优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