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宪法中的国家机构体系可以追溯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政权建设实践,正是这段历史塑造出了“五四宪法”以来的国家机构体系。作为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制与集中制的结合,力量是它的核心价值目标。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可以划分为人民与代表机关的关系、国家机构的横向关系、国家机关的纵向关系这三个层面,并且这三个层面的具体原则也在不同历史时期更新进化。在民主集中制下,国家机构体系是一个开放结构,法院和检察院都是逐渐从政府部门中分化出来的。在国家权力的配置上,国家权力的类型化是“五四宪法”之后的产物,并且各大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是以列举的方式划定的职权范围,是根据机关的性质、地位和现实需要而不是根据权力类型而进行职权划分。新中国国家机构的生成史蕴涵着我国国家机构的内在原理,当下的国家机构改革和组织法的修订都可以从中提取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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